厦门市中小学文明学校暨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和福建省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督导评估指导方案(修订)的通知》(闽教督[2005]9号)精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文明学校建设,提升学校办学水平。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深入贯彻《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教育改革步伐,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深化学校文明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1、发展性原则。督导评估必须以促进学校发展为根本目的,引导学校通过科学规划建立起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使学校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不断发展和提高。
2、全面性原则。要按督导评估规划,全面开展对中小学的督导评估,坚持面向每一所学校,促进学校文明建设和素质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
二、评估办法
(一)学校自评
文明学校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基础在学校,学校自评的主体意识、主动精神、组织程序等直接影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评估工作要以学校自评为主,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自评,组织教师全员参与,并有学生代表、学生家长、社区和共建单位的代表参与。学校自评应重点落实以下六个环节:
1、学习评估指标,明确目的意义;
2、成立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自评领导小组,制定自评工作计划,并在校务公开栏公示,征询教职工意见;
3、拟定自评细则,确定具体要求和运作方法;
4、对照标准开展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数据;
5、对获取的资料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其价值;
6、认定和处理自评结果,自评结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填写自评表,明确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
(二)区督导评估
区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室要根据省、市有关学校督导评估文件精神,建立区级评估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区属中小学校的评估工作。
1.在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对学校的督导评估。
2.以过程性检查指导为重点,结合随访督导,帮助学校正确理解、掌握评估指标要素标准,确定自评重点,指导学校制定具体的自评计划。
3. 统筹规划辖区内中小学督导评估的周期与数量,具体安排中小学自评和他评的年度计划,并报市教育督导室备案。
4. 推荐省、市文明学校及省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的参评学校。
(三)市督导评估
市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文明办要加强对全市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指导,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不断我市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机制。
1.参与区教育督导评估活动,培训区级督导评估人员,并指导区的评估工作。
2. 负责市直学校校的督导评估工作。
3. 对区、校督导评估活动的实际效果进行调研,总结典型经验,指导全面。
4. 负责省、市级文明学校和省素质教育工作先进校的核查和推荐工作。
(四)评估程序
1、市、区督导评估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的学校。
2、学校在接受评估前的一周将学校《自查报告》、《自评表》(附《评分表》)1式4份报市、区教育督导室。
3、《自评表》应根据《厦门市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实施细则》的指标及评估要素,列出得分和扣分的依据。
《评分表》应填写各C级指标的评分的备查资料,以C级指标为单位整理。
4、市、区对学校督导评估,应当写出书面评估报告,反映评估过程、描述评估结果、说明评估结论的事实依据,指明成绩与经验、问题与建议,重大问题限期整改的期限等,使学校明确自己的工作水平和努力的方向。
评估报告主送被评学校,报送教育主管部门,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