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局关于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许可
 
许可事项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民办小学、民办中学、民办职业中专、民办幼儿园和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许可条件、程序:
一、申请资格:
1、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举办者如实填写《厦门市社会力量办学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A4规格纸打印件):
1、    书面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办学宗旨与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及设备情况、收费标准、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拟办学校的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办学宗旨、办学单位的性质、办学原则、办学范围、学校名称、管理体制、办学者的权利、义务、资产及财产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停办及财产清算等。
3、    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明、资历、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证明。
4、    拟办学校办学场所等资产权属、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5、    拟任校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6、    办理三证:校舍建筑安全鉴定证明、办学场所消防安全鉴定证明、卫生许可证(不办餐饮的除外)。(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    登记立项 举办者事先到区民教办说明申请办学基本情况,填写申办登记。
2、    实地考查 由民教办工作人员对办学场所进行实地考查。对办学场所符合办学要求的,同意其在此场所筹备办学,并要求办学者积极准备各项办学资料;对办学场所不符合办学要求的,提出意见并告知举办者不得在此办学。
3、    受理核查 举办者向区民教办递交完整的办学材料,即日起为受理办学之日;由民教办对举办者递交办学材料进行审核,再由民教办负责人协同局领导对已筹备好的办学场所进行实地核查。若符合办学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准予办学或试办学。
4、    备查发证 试办学单位申请正式办学的,应提交试办学情况报告及正式办学申请书。审批机关在接到正式办学申请后,组织审批。对批准正式办学的,由区教育局发给办学许可证,并报厦门市教育局备查。
5、    简明流程图:
四、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申请试办学的,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试办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申请正式办学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集美区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