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设置要求
1、 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非国家机构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民办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且获得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3、 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应符合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要求。以“培训中心”为名的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250平方米;以“培训学校”为名的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学设备和设施。
4、 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所在行政区域、类别的层次。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
5、 民办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以“培训中心”为名的培训机构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以“培训学校”为名的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不少于6人。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
6、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有较充足的办学资金。以“培训中心”为名的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以“培训学校”为名的培训机构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7、 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实行学员注册、学籍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8、 民办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或办学层次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办学内容或办学地址的,应当报审批机构核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办学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培训机构报审批机构批准;
民办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应当经审批机构初审,再由其他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