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集美区政府大楼五楼集美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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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民办中小学审批设置标准

 

1、    申请举办民办普通中小学的非国家机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业务,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及与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教育学校校长任职资格的专职校长和副校长。

3、    配备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70%;教师学历合格率,民办中学在60%以上,小学在90%以上。

4、    民办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6班,每班不超过50人;民办小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2班,每班不超过45人。

5、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稳定、相对集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园、校舍。建校初期,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低于《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基本指标的规定(小学为5.5平方米,中学为6.7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中学不低于15亩,小学不低于10亩。

属租借校舍的,租借期不少于五年。

配备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民办中学应配备比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阅览室、音乐室、美术室、劳技室。民办小学应配备自然实验室、音乐室、图书室、阅览室。

6、    有较充足的办学资金。学校启动资金,中学不低于150万元,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低于50万元;小学不低于80万元,其中用于实验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低于30万元。

7、    申请举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外来员工子弟学校,其应具备条件,由区教育局根据本标准第1条至第5条要求作出适当放宽的规定,并给予扶持;但生均建筑面积,中学不低于5平方米,小学不低于3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