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集美区政府大楼五楼集美教育局 咨询电话:6064932
集美区民办幼儿园审批设置标准
1、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非国家机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及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的园长。
3、 配备与幼儿园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70%;教师学历合格率在80%以上;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取得保育员任职资格;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民办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少于3班,小班、中班每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5、 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稳定、相对独立,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校园、校舍。活动室生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属租借校舍的,租借期不少于五年。
配备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设备和活动设施。应配备比较规范的活动室、盥洗室、幼儿卫生间(男女分开)、图书阅览室、办公室、保健室、音体室、厨房等基本用房;按照规定配备教具、玩具及活动设施。
6、 有较充足的办学资金。学校启动资金不低于40万元,其中用于教具、玩具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低于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