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审批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每年11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受理地点:
      集美区岑东路168号集美区政府5楼集美区教育局, 联系电话:6683358。
     三、受理申请对象
(一)已取得教师资格,但因学校调整合并或工作需要应取得新的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户籍关系在本市或在本市工作(人事关系在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
四、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必须具有普通全日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普通全日制幼儿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报考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必须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3.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
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必须具备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的学历。
4.报考学科(专业)应与所学学科(专业)一致,相近专
业必须提供在校学习成绩单。
     申请任教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普通话水平:
     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离开教学岗位5年以上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任教学科或专业与所学学科或专业不一致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应到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及要求按省教育厅闽教师[2006]3号文附件1)。
     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体检表》(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体检时领取);
     (三)《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须出具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七)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八)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九)申请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管理的要求(厦委办发[2002]45号)凡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途径取得的第二学历(后学历)还必须提供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复印件,或到市人才中心进行学历认定。
     (十一)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3张及符合以下要求的数码相片:  
1.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命名格式:身份证号码.jpg;例:350000000000000000.jpg;
    2.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KB;
    3.照片必须清晰,完整。
以上4—9的原件审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10项材料装订成册;
六、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申请条件、程序请查询“厦门教育网”,申请表可直接从网上“文档下载”的“市民办事表格”栏中下载,网址:
www.xmedu.gov.cn

七、关于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工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