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学生借读申请

审查

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的办法〉的通知》(厦府办[1998]188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77号);

《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4号);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59号);

《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办事

主体

学生或家长

申办

条件

因实际需要(孩子跟随父亲或母亲到厦),要求到我市中小学借读。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在片区内学校借读。若要选择学校,家长应先与校方联系,获准后,经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申办

材料

1、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

2、由市台办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3、学生本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4、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本市居住证或居留证的复印件;

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

6、监护人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7、因特殊情况学生在厦无法由直系亲属当监护人而委托他人的应当出示公证书。

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备齐(一式3份),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安排在片区内中小学借读。

申办时间

及答复

1、受理时间为每年8月中旬。

2、从受理之日起,答复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立即办理)。

 

审查

程序

要求借读的学生填写申请表——由市台办在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签盖——学校签盖——报市教育局备案

若是自己联系学校,则接收学校先签盖再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签盖。

办事

流程图

①市台办→②市教育局→③区教育局→④中小学校→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材料回送1份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或①市台办→②中小学校→③区教育局→④市教育局

办事地点

集美区政府大楼五楼集美区教育局教育科(二)

联系电话

6682707

注意

事项

 

 

 

 

 

 

 

 

 

 

 

 

 

 

 

 

 

 

 

 

 

 

 

 

 

 

 

 

 

 

 

 

 

港澳华外学生借读申请

审查

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港、澳、台、华侨、外籍中小学生在厦门就读的办法〉的通知》(厦府办[1998]188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77号);

《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4号);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59号);

《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办事

主体

学生或家长

申办

条件

因实际需要(孩子跟随父亲或母亲厦),要求到我市中小学借读。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在片区内学校借读。若要选择学校,家长应先与校方联系,获准后,经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外籍学生原则上在厦门国际学校或岷厦国际学校借读。若需补习中文,可与集美华侨补习学校联系就读。有特殊情况,需在我市全日制中小学随班就读者,参照港、澳、台、华侨学生就读办法办理,收费标准执行有关规定。

申办

材料

1、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

2、学生本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3、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

4、我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本市居住证或居留证的复印件;

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

6、监护人负责该生教育、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备齐(一式3份),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安排在片区内中小学借读。

申办时间

及答复

1、受理时间为每年8月中旬。

2、从受理之日起,答复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立即办理)。

审查

程序

①市侨办或外办→②市教育局→③区教育局→④中小学校→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材料回送1份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若是自己联系学校,则接收学校先签盖,再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签盖。

办事

流程图

①市侨办或外办→②市教育局→③区教育局→④中小学校→⑤将办理完整手续的材料回送1份到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

     或①市侨办或外办→②中小学校→③区教育局→④市教育局

办事地点

集美区政府大楼五楼集美区教育局教育科(二)

联系电话

6682707

注意

事项

 

 

 

普通小学学生转学申请

审查

依据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77号);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实施〈小学管理规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厦门教委[1999]054号)

办事

主体

学校、学生或家长

申办

条件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监护人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且户口已迁进转入地区的,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各自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申办

材料

1、 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 填写经转入、转出校及其主管局批准的《转学申请表》(一式4份);

3、转学证明;

4、学生本人的有关学籍材料(学籍卡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素质发展报告单或报告册、健康卡);

5、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确认);

6、义务教育卡;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备齐,由学校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办理转学手续。

申办时间

及答复

1、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10天至开学后10天。

2、从受理之日起,答复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立即办理)。

审查

程序

流程--①转入学校②转入主管局③转出学校④转出主管局

办事

流程图

流程--①转入学校②转入主管局③转出学校④转出主管局

办事地点

集美区政府大楼五楼集美区教育局教育科(二)

联系电话

6682707

注意

事项

转出生务必将转学回执送达转出学校,并告知原、现居(村)委会

 

 

 

普通中、小学休学复学申请

审查

依据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1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77号);

《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4号);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59号);

《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办事

主体

学校、学生或家长

申办

条件

学生因病(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医疗费发票等)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和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批,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书。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小、初、高中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患急病重病确需休学治疗的,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疾病检验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有关材料,经校行政会议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可休学。

小学六年级、初三、高三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期满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发给的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才可复学。

申办

材料

1、休学申请表。

2、因病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因其他特殊原因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4、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以上医院发给的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证明。

申办时间及答复

1、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10天至开学后10天。

2、从受理之日起,答复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立即办理)。

审查

程序

要求休学的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同意--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要求复学的学生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

办事

流程图

流程--①班主任②学校区教育局

办事地点

集美区政府大楼五楼集美区教育局教育科(二)

联系电话

6682707

注意事项

休学生应妥善保管休学证明书,于复学期到时准时办理复学。

 

普通中学学生转学申请

审查

依据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15号)

《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4号);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59号);

《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办事

主体

学校、学生或家长

申办

条件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父母、监护人所在地变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须转学,且户口已迁进转入地区的,由家长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各自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申办

材料

1、 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 填写经转入、转出校及其主管局批准的《转学申请表》(一式4份);

3、转学证明;

4、学生本人的有关学籍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或招生机构盖章确认的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学籍卡片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社会实践表、健康卡);

5、持有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证明转出学校属于何类达标学校(综合高中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6、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确认);

7、初中生应提供义务教育卡;

8、高中生应提供评语卡片、会考证以及由原校所在市(地)级会考办(外省由原校所在省会考办)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

9、高中转学要有中考档案。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备齐,由学校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办理转学手续。

申办时间及答复

1、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10天至开学后10天。

2、从受理之日起,答复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立即办理)。

审查

程序

流程--①转入学校②转入主管局③转出学校④转出主管局

办事

流程图

流程--①转入学校②转入主管局③转出学校④转出主管局

办事地点

集美区政府大楼五楼集美区教育局教育科(二)

联系电话

6682707

注意事项

转出生务必将转学回执送达转出学校,并告知原、现居(村)委会

 

普通中、小学学生借读申请

审查

依据

《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1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77号);《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4号);

《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59号);

《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厦门市实施〈小学管理规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厦门教委[1999]054

办事

主体

学校、学生或家长

申办

条件

1、防、海岛部队的子女;

2、在国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子女;

3、父母双方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学生户箱地工作,确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6、流动儿童随父母及其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以上情况之一者户口在外地的学生要求到我区中小学借读。家长应先与学校联系,经接收学校同意,并报各自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办理借读手续。

申办

材料

1、填写《借读申请表》,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一式4份);

2、流出地乡(镇)政府提供的确认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人及流入本区的监护人具体身份的证明;

3、父母或监护人在本区的暂住证、计生审检证、务工证或聘用合同;

4、学生本人的有关学籍材料;

5、学生及家长户籍复印件以上有关证件、材料备齐,由学校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借读手续。

申办时间及答复

1、受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10天至开学后10天。

2、从受理之日起,答复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无特殊情况立即办理)。

审查程序

流程--借入学校借入校主管局借出学校借出校主管局

办事

流程图

流程--借入学校借入校主管局借出学校借出校主管局

办事地点

集美区政府大楼五楼集美区教育局教育科(二)

联系电话

6682707

注意事项

 凡发现伪造学籍者一律取消借读资格,借出的学生应及时将借读回执送交学籍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

审查

依据

1.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规定的通知》(闽教[2001]职成29号)

2.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厦教局办[2003]94号)

办事

主体

转入学校

申办

条件

1. 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

2. 原就读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转出。

3. 原则上不得是毕业年级学生。

4. 原则上必须专业相同或相近(不同专业转学只能转入下一年级)。

申办

材料

填写《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即可。

申办时间

及答复

1、受理时限:开学前后15天。

2、答复时限:5个工作日。

审查

程序

1、理申请;

2、审核;

3、签章。

办事

流程图

1、学生填写《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家长签字;

2、原就读学校同意签章;

3、原就读学校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签章;

4、转入学校同意签章;

5、转入学校报主管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办事地点

集美区政府大楼五楼集美区教育局教育科(二)

联系电话

6682707

注意事项

 

 

 

免缓学申请

一、审查依据

1、《福建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办法》(闽教[2000]15号)

2、《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77号)

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综〔20106号)

4、《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4号)

5、《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闽教基〔200759号)

6、《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厦教局综〔200814号)

7、《厦门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厦教局综〔200814号)

二、办事主体

学校或家长

三、申办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延缓入学。经医学鉴定完全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方可申请免学。

四、申办材料

1、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监护人申请书(一式四份)

2、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

3、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所在镇(街)政府及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和批文。

五、申办时间及答复

受理时限:开学后20天。

六、审查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核;

3、签章。

七、办事流程

1、家长将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等申办材料上交学生所在学校;

2、学生所在学校初审申办材料,指导家长填写《厦门市适龄儿童免(缓)学申请表》;

3、学生所在学校将通过初审的学生材料、申请表上交户口所在镇、街道审核并签章;

4、片区学校签章;

5、区教育局签章;

八、办事地点联系电话

集美区政府大楼五楼集美区教育局教育科(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