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前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者:刘伟玲   发布时间:2005-10-09 15:30:39   来 源:市教育局职改办
厦门市教育局
关于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务前
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教育局、市局各直属学校:
    为充分发挥城镇中小学的师资优势和骨干示范作用,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市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及省教育厅《关于2005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试行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评聘高级教师职务须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经历的制度。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一)市属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
(二)思明区、湖里区所属普通中学申报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
(三)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所属的城区(区政府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省二级以上达标中学、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省级示范初中学校申报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的教师。
(四)申报由省教育厅负责评审的高级教师职务的城镇中学教师;申报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城镇小学教师。
受援学校须为我市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农村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
二、时限要求
从2005年秋季开始,申报或聘任省评学科高级职务的中学教师;或从2006年秋季开始,申报或聘任小学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小学教师;或从2007年秋季开始,申报或聘任市评学科的高级职务的中学教师,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评聘中级职务以来,有一年以上(含一年)在农村中小学(学校所在地须在乡村,下同)任教经历。
(二)自1999年以来,有二年以上(含二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经历。
(三)自任教以来,有四年以上(含四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经历。
(四)自任教以来,受市、区教育局委派,到宁夏、重庆及省内对口支援地区支教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实施办法
对未具备以上经历的教师,从2005年秋季开始,由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按计划分期分批到岛外农村中小学支教,为期一年。
(一)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需支教的教师支教工作由各区教育局组织进行,原则上在本区支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和思明区、湖里区需支教的教师支教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二)支教教师的派出学校应于每年的5月上旬提出支教计划,报市(区)教育局。受援校应于每年5月中旬提出受援计划,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市、区教育局于每年的5月底根据各派出校的支教计划和岛外各区受援计划下达年度支教任务。
(三)岛内各派出学校须于每年6月下旬根据年度支教任务,确定拟派出的支教教师名单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各区教育局汇总后的名单于7月上旬报市教育局。
(四)市教育局于每年的7月中旬协调岛外各区教育局,确定年度派出支教的教师名单和岛外受援学校。
(五)在派出的支教教师名单及受援学校确定后,派出学校、受援学校和支教教师三方于每年的8月上旬签订支教协议书(协议书格式附后)。
(六)支教教师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到受援校报到。
(七)支教工作结束后,支教教师须填写《厦门市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情况登记表》(简称《支教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一式二份,并经派出学校、受援学校、区教育局签署意见后,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送市(区)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四、相关规定
(一)2005年秋季以后根据本实施意见派出的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其人事及工资关系不变,由双方学校共同管理。派出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聘用及聘任、工资福利、交通费补助、奖惩管理等;受援学校负责支教教师的工作安排、日常考勤、年度考评鉴定等工作,提供支教教师必需的生活条件。
(二)支教教师应服从受援校的工作安排。支教期间,其所承担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省定课时标准的80%,并承担一定的教师工作量。
(三)支教期间,支教教师的工作视为满工作量和一年的班主任任职经历。
(四)市教育局每年将评选表彰一定比例的支教先进教师,并视同为市级单项表彰。
(五)从2007年秋季开始,教师支教经历将作为我市上述中小学教师申报聘任高级职务的必备条件。在教师职务聘任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支教情况登记表》(已具备在其他农村任教或支教经历的也须填报)。
(六)支教期间,病事假连续超过一个月、累计超过二个月的教师,应中止本年度支教工作,另行安排其他年度的支教。
(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教师职务聘任中可照顾免于支教的对象是:1、至每年的8月31日,年龄已达53周岁的男教师,年龄已达48周岁的女教师;2、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农村支教的,本人须提出申请,由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并公示,由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
五、工作要求:
选派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是我市贯彻中央的政策,积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措施;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学水平的重要措施。
(一)各区、各校要充分认识到农村开展支教工作的意义,做好政策的宣传和工作的落实;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要关心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发挥支教教师的骨干示范作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安心支教、乐于支教。
 (二)派出学校符合支教条件的教师,要积极主动地参加支教工作,以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树立全局意识,服从学校的支教工作安排,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要认真支教,主动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提高农村中小学的教学质量,为农村教育的发展做出贡献。
有关支教工作的政策,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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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8年职称评审教案送检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职改办关于签订师德承诺书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职改办关于2008年中学教师职称评审课堂教学考评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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